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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大学中加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
发布时间:2020年07月24日 19:23    作者:    点击:[]

山东大学中加合作办学项目

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

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促进学生健康成长,建设优良的学习、生活环境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等法律法规和《山东大学章程》及其他有关规定,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大学中加合作办学项目在校生。学生在读期间,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,均按照本细则执行。

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根据情节轻重、认错态度、悔改表现等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严重警告;

(三)记过;

(四)留校察看;

(五)开除学籍。

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,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。处分期自处分决定文件下达之日起算。

学生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,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。

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,但情节轻微可不给予上述处分的,应由山东大学中加合作办学项目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,督促其改正错误。必要时,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。

第四条 受处分者,同时受到下列处理:

(一)处分期内取消其所有评优评奖资格;

(二)有其他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,可以从轻、减轻或免予处分:

(一)能主动承认错误,如实交待错误事实,检查认识深刻,有悔改表现的;

(二)确系他人胁迫的;

(三)能主动检举、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,积极协助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;

(四)有其他可从宽处分情节的。

第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,应从重处分:

(一)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;

(二)在违纪调查中以各种方式不配合调查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、威胁恫吓的;

(三)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校规校纪的;

(四)涉外活动违纪的;

(五)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;

(六)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;

(七)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。

第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:

(一)给予学生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由本项目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;

(二)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,由本项目办公室提出处分建议,提交管理委员会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。

第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:

(一)本项目办公室发现学生违纪行为,应及时调查清楚,必要时报学校公安处调查,并将有关材料送交管理委员会;

(二)管理委员会在接到材料后,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,并在违纪调查中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;

(三)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,项目办公室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,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(中心、所)的学生时,由管理委员会协调学校学生工作相关部门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;

(四)处理意见提出后,项目办公室向学生送达处理意见告知书,向学生告知作出处理意见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;

(五)项目办公室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,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学生,可向管理委员会提出陈述和申辩,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。

第九条 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以学校名义出具处理决定,并由项目办公室送达学生本人,由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回证上签字。学生拒绝签收的,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;学生已离校的,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学生难以联系的,可以利用山东大学中加合作办学项目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

第十条 处分决定要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。需通知亲属的,由项目办公室负责告知。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等情况的除外。

第十一条 处分期满,经学生本人申请、项目办公室审核、管理委员会批准,处分可按期解除。

对应届结业学生的处分,自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至结业不满处分期限的,可依程序提前解除。

第十二条 下列各项证据,经过查证核实后,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:

(一)书证;

(二)物证;

(三)证人证言;

(四)当事人的陈述;

(五)视听资料;

(六)问询记录;

(七)有关单位提供的说明性材料;

(八)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;

(九)其他材料。

第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再次违纪达记过以上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,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被开除学籍者,须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。逾期不办,由项目办公室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。

第十四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文书及《山东大学中加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》,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。

第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:

学生对项目办公室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。

分 则

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,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、政治、宗教活动,不得泄漏国家秘密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》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,组织、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活动,组织、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、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;

(二)出版、传播非法刊物,张贴、散发大小字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,混淆视听,制造混乱的;

(三)领导、组织、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,从事非法活动的;

(四)组织、参与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的;

(五)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;

(六)泄漏国家秘密的。

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、法规者,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违反法律、法规,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,但不予处罚者,视其情节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(二)触犯国家法律法规,受到行政处罚的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构成刑事犯罪,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,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八条 对打架斗殴的,视其情节,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,情节严重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(二)殴打他人未致伤或者致轻微伤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(三)殴打他人致轻伤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四)殴打他人致重伤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五)结伙殴打他人的,予以从重处分;

(六)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,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,还应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。

第十九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、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,或有其他盗窃、欺骗行为的,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盗窃、诈骗、抢夺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二)不当占有遗失物品的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(三)盗窃公章、保密文件、档案等物品的,视其情节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,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,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以及情节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二条 违反网络安全有关管理规定的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登录非法网站,传播非法文字、音频、视频资料,编造或传播虚假、有害信息,发表不当言论,影响社会稳定,有损国家利益或学校和他人合法权益的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二)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三)制造计算机病毒、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, 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,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四)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、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,除赔偿经济损失外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五)利用网络侮辱他人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(六)有违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其他情形的,视其情节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园消防和安全管理规定的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、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大学生行为准则,有损大学生形象的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侮辱、诽谤或恐吓他人的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(二)妨碍国家或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(三)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,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的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四)传播、复制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五)伪造、涂改、转借证件或个人信息、材料,伪造、变造公章,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的,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六)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、有损大学生形象的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六条 违反课堂纪律,扰乱教学秩序,无故旷课的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,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擅自离校连续3日以内的,给予警告处分;

(二)擅自离校连续3日以上6日以下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三)擅自离校连续6日以上9日以下的,给予记过处分;

(四)擅自离校连续9日以上14日以下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(五)擅自离校连续14日以上的,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,未按期注册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参照以上条款处理。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。

第二十八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务人员管理及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,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,视其情节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未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、笔记等资料存放指定位置的,携带小抄进入考场的,考前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,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经提醒不予改正的,给予记过处分;

(二)翻看或抄袭书本、笔记、资料、小抄的,抄袭他人试题答案的,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的,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、核对答案的,使用存储、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代替他人参加考试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三)由他人代替考试的,组织作弊的,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情节严重的,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,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,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四)学生有其他考试违纪行为的,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。

第三十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,应当给予处分的,可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给予处分。

附 则

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以上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别。

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山东大学中加合作办学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91日起实施。

 

 

山东大学中加合作办学项目

201991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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